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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

【来源: 审核: 复核: | 发布日期:2017-06-09 】

今年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新修订的《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和《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查核结果处理办法》,对领导干部要报告哪些个人事项作出了明确规定。概括而言, 8项“家事”和6项“家产”,共14项内容。

“8项家事”

1、本人的婚姻情况;

2、本人持有普通护照以及因私出国的情况;

3、本人持有往来港澳通行证、因私持有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以及因私往来港澳、台湾的情况;

4、子女与外国人、无国籍人通婚的情况;

5、子女与港澳以及台湾居民通婚的情况;

6、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的情况,或者虽未移居国(境)外,但连续在国(境)外工作、生活一年以上的情况;

7、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的从业情况,含受聘担任私营企业的高级职务,在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境内设立的代表机构中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以及在国(境)外的从业情况和职务情况;

8、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6项家产”

1、本人的工资及各类奖金、津贴、补贴等;

2、本人从事讲学、写作、咨询、审稿、书画等劳务所得;

3、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为所有权人或者共有人的房产情况,含有单独产权证书的车库、车位、储藏间等(已登记的房产,面积以不动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为准。未登记的房产,面积以经备案的房屋买卖合同记载的为准入);

4、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资或者以其他方式持有股票、基金、投资型保险等的情况;

5、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的情况,包括投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注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以及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等的情况;

6、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在国(境)外的存款和投资情况。

填报内容上的新变化可总结为:“一分开、两明确、三增加”。

一分开就是“出国”和“出境”作了区分。

两明确指的是:明确了有单独产权证书的车库、车位、储藏间等情况需要报告;明确了金融投资方面,主要报告股票、基金、投资型保险三大类。

三项增加是:增加了领导干部“子女的配偶”从业情况和经商办企业情况。

增加了配偶、子女虽未移居国(境)外,但连续在国(境)外工作生活一年以上的情况。

增加了领导干部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在国(境)外的存款和投资情况。

年纪稍微大一点,有子女在国外念书、工作的领导同志,一定要注意新增加的这几项内容,稍不注意就会遗漏。

关于“共同生活的子女”的界定

“共同生活的子女”包括以下几类:

一是,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子女。

二是,18周岁以上,若不能辨认自己行为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三是,18周岁以上,无劳动能力或者无稳定收入,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

因此,填报时由领导干部抚养的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如国内高校学生、海外留学生、无业或者待业的,均应纳入“共同生活的子女”范畴。结婚与否不能作为判断是否共同生活子女的依据。

今年的报告表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文件明确要求按首次填报的标准填写,要完整填写每一项信息,可不能简单地勾选“无变化”。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不报告、不如实报告的,在组织进行谈话、函询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的,不如实填报个人档案资料的,如果情节较重,将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第十七条规定,领导干部有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的、不如实报告的、隐瞒不报的、不按照组织答复意见办理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免职等处理;构成违纪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不按照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同时该事项构成另一违纪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合并处理。